私人文件被扣押、超時工作、沒有休假、伙食醫療差、薪資爭議、被奴役虐待等問題,國
際媒體報導並以「奴工」、「奴隸」加以形容。
而境內、境外聘僱漁工適用法規保障存有差別待遇,也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宗旨不符。以工資為例:境內聘僱引進的外籍漁工,多於沿近海漁船從事漁撈作業,
受《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保障;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多於境外聘僱、境外解僱,工資依
國際勞動力市場機制,由漁船主與漁工雙方協議,雖載明工資不低於當地國薪資生活水
準,但是同樣受僱於我國漁船的印尼籍漁工,卻會因為聘僱的方式不同,導致沿近海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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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漁撈工作的勞動條件,產生極大落差。
「福賜群」號漁船發生印尼籍漁工 SUPRIYANTO
遭虐待致死,是監察院第一個外籍漁
工人權相關的調查案件,這個調查案引起國內外輿論關注血汗漁工問題,並揭露外籍漁工
遭到嚴重剝削的事實,當時臺灣又面臨被歐盟祭出黃牌警告列為 IUU
漁業不合作國家的嚴
峻處境。這兩個事件促成了二〇一六年遠洋漁業三法的迅速修法,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
其勞動權益至此才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新制定的《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境外僱
監察院糾正農委會及漁業署〉,二 ○
一六年十月五日。
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成為保障境外漁工的規範基礎。
監察院新聞稿,〈外籍漁工勞動權益遭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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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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