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於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致函蔡英文總統,表示該公司作為永續野獲海鮮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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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主要購買者,請我國政府採取相關措施解決。
所 謂 「 強 迫 勞 動 」 ,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ILO
)第二九號《一九三〇年強迫勞動公
約》第二條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
務。」若依據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人口販運之態樣,分為性剝削、勞力��削與
器官摘除三種類型。強迫勞動即屬於第二條定義中的以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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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當之工作」,也就是勞力剝削類型之人口販運。
「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在美國普遍被認為是對於強迫勞動狀況具有公信
力的資訊來源,也是美國企業的採購決策及社會責任政策制定的依據。而且美國是臺灣漁
漁獲消費市場大國的消費者對於出現在他們餐桌上的海
獲主要出口市場之一,主要銷往超市、自助餐和餐廳等通路;未來臺灣遠洋漁船的漁獲產
品出口美國將面臨嚴格限制。
鮮,做出道德選擇的消費行為,牽動了整個遠洋漁獲的供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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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要提供三個月內產銷履歷,證明產品並非強迫勞動生產製品,否則不得進口。參見「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二〇二〇年十
月二日新聞稿,〈美國勞工部首次將臺灣漁獲名列「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取自: https://www.tahr.org.tw/news/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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