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處理之人權事項,以明確未來人權工作推動方向,且本 會相對於該等發展成熟之國家人權機構,人力、物力仍有諸 多不足,為於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處理最迫切的人權問題,爰 參考國外人權機構中程策略計畫或未來 3 至 4 年關注之人權 趨勢、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內容及當前 重要人權議題、本會執行業務徵詢民間團體意見所蒐集之重 點議題、撰擬獨立評估意見之關注議題、各公約結論性意見 所涉議題,擇選及研擬未來 3 至 4 年應優先關注人權事項, 擬定重點策略及議題,訂定本計畫,作為本會中程運作與發 展之參考。 二、 本會概況 (一) 成立依據 本會係依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及組織法規定設 立。 (二) 組織構成 1. 委員 依據組織法第 3 ��規定,本會置委員 10 人,監察院院長 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資格之監察委員 7 人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委員 互推 1 人擔任之。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 2 人亦得為本會委 員,由院長每年遴派之,不得連任。 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會委 員須為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 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同條第 2 項規定,具前項第 7 款資格之委員,應為 7 人,不得 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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