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促進族群主流化與監測原住民族關切之權利。 一、 擇定原因 (一) 本會 ICERD 首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第 24 點次,提出現 行族群主流化的立法政策工具等尚不周延,就不同族群整 體政策有落差。 (二)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21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有權不 受歧視地改善其經濟和社會狀況,尤其是在教育、就業、職 業培訓和再培訓、住房、環境衛生、保健和社會保障等領 域。 (三)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36 點,IRC 建議政府 應立即與原住民族合作,審視並修正現有機制,以便在影 響原住民族的開發項目與計畫的構思及規劃階段,獲得自 由、事前且知情下的同意。相關機制應包括確保在必要時 向原住民族提供補償及歸還土地的程序。 二、 議題內涵 檢視我國法規、政策及執行各面向,對整體族群主流化政策執行 及原住民族重要權利的保障,是否落實平等不歧視原則。 三、 預期產出效益 (一) 落實族群平等與發展。 (二) 促進原住民族關切之權利進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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