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推動逐步廢除死刑。
一、 擇定原因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68 至 70、72、73 點,IRC
提及國家尚未依歷次建議暫停執行死刑,因此強烈建議暫停執行
死刑,並呼籲廢除死刑,並於歷次結論性意見指出民意不應作為
暫緩執行死刑的理由。
二、 議題內涵
國家應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並依循修法途徑儘速達成。在完成修
法前,本會設立死刑議題工作小組,辦理內部培訓;努力促請政
府暫緩執行死刑,逐步減少可判處死刑之罪刑,檢討赦免法之修
正;並與國際組織進行交流合作。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建立本會有關死刑議題之論述;提升民眾廢除死刑支持度;減少
可判處死刑之罪刑數量;正確穩健邁向廢除死刑之目標,貫徹公
政公約國內法化之效力,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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