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
一、 擇定原因
(一)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4、75、76 點,IRC 重
申其先前的建議,即政府應確保由一個獨立於所有執法機構
(首先是員警和檢察官)的特別機構迅速調查所有酷刑指控,
但該機構應被賦予充分的刑事調查權力。
(二)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 c,IRC 建議國家
建立防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獨
立檢查機制(類似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規
定的國家預防機制),以採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包括隔離和限
制在內的限制性做法。
二、 議題內涵
(一) 行政院業將「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
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
議,本會持續關注國會審議法案進度,適時提出法案意見,
並蒐整聯合國禁酷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及裁判,進
行案例研究與歸納分類。
(二) 與國際專家進行國家酷刑防制機制之教育訓練,透過研究、
會議方式研議我國之國家酷刑防制機制。
三、 預期產出效益
(一) 透過國際案例之蒐集、分類與整理,從具體事實釐清相關
禁酷態樣之概念涵攝與個案適用情境,建立酷刑之各種態
樣(類型化),以為我國後續防制酷刑工作之參據。
(二) 依研究及研議結果,提出適合我國之國家酷刑防制機制。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