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 一、 擇定原因 (一)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4、75、76 點,IRC 重 申其先前的建議,即政府應確保由一個獨立於所有執法機構 (首先是員警和檢察官)的特別機構迅速調查所有酷刑指控, 但該機構應被賦予充分的刑事調查權力。 (二)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 c,IRC 建議國家 建立防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獨 立檢查機制(類似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規 定的國家預防機制),以採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包括隔離和限 制在內的限制性做法。 二、 議題內涵 (一) 行政院業將「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 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 議,本會持續關注國會審議法案進度,適時提出法案意見, 並蒐整聯合國禁酷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及裁判,進 行案例研究與歸納分類。 (二) 與國際專家進行國家酷刑防制機制之教育訓練,透過研究、 會議方式研議我國之國家酷刑防制機制。 三、 預期產出效益 (一) 透過國際案例之蒐集、分類與整理,從具體事實釐清相關 禁酷態樣之概念涵攝與個案適用情境,建立酷刑之各種態 樣(類型化),以為我國後續防制酷刑工作之參據。 (二) 依研究及研議結果,提出適合我國之國家酷刑防制機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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