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強化人權申訴管道。
一、 擇定原因
(一)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IRC 建議本會
透過處理侵犯人權的投訴、持續審查長期存在的侵犯個人人
權指控等方式建立人民的信任及尊重。
(二)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9 點 f,IRC 建議確保
建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身心障礙者的剝削、暴力和虐待行為
的投訴。
(三) CEDAW 第 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0、23、24 點,IRC 建
議本會儘速制訂獨立的方法,接受和處理侵犯人權的投訴,
包括為此類侵犯行為的受害者提供直接補救的可能性。
(四)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IRC 建議政府持續
改進申訴機制,以確保其對兒少友善、保密及獨立,並提供
適當的救濟措施。
二、 議題內涵
依「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及申訴案件作業程序」
,處理涉
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等陳情及申訴,並提供無
障礙服務之試行,如屬得提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依其他法
定程序請求救濟案件,移請權責機關處理,確保個案救濟實效。
另對於人權侵害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
三、 預期產出效益
透過人權陳情申訴案件之處理,針對個案找出解決及預防人權侵
害之方法,改善國內人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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