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強化人權申訴管道。 一、 擇定原因 (一)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IRC 建議本會 透過處理侵犯人權的投訴、持續審查長期存在的侵犯個人人 權指控等方式建立人民的信任及尊重。 (二)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79 點 f,IRC 建議確保 建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身心障礙者的剝削、暴力和虐待行為 的投訴。 (三) CEDAW 第 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0、23、24 點,IRC 建 議本會儘速制訂獨立的方法,接受和處理侵犯人權的投訴, 包括為此類侵犯行為的受害者提供直接補救的可能性。 (四)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IRC 建議政府持續 改進申訴機制,以確保其對兒少友善、保密及獨立,並提供 適當的救濟措施。 二、 議題內涵 依「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及申訴案件作業程序」 ,處理涉 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等陳情及申訴,並提供無 障礙服務之試行,如屬得提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依其他法 定程序請求救濟案件,移請權責機關處理,確保個案救濟實效。 另對於人權侵害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 三、 預期產出效益 透過人權陳情申訴案件之處理,針對個案找出解決及預防人權侵 害之方法,改善國內人權現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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