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強化國家人權業務及國際人權公約落實之監督機制。 一、 擇定原因 監督政府人權各項作為為本會職權之一,鑒於行政院已發布「各 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管考規劃共通性 作業規範」及「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管考規劃」 ,就政府機關結 論性意見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落實情形進行管考,本會應當同步 監督該等執行情形。 二、 議題內涵 透過建立系統化及制度化的監督機制,強化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結論性意見落實情形及整體人權狀況之監督效能: (一) 監督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落實情形:擬定監督計畫,以依國際 人權標準、各公約結論性意見、本會獨立評估意見、專案報 告或成果等監督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落實情形,發布監督成果。 (二) 監督結論性意見落實情形:訂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各人 權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共同作業規範」,產出監督工作計 畫及執行成果報告。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建立及落實結論性意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監督工作,提升監 督實益,促使政府政策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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