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逐步建立參與 GANHRI 評鑑機制。 一、 擇定原因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及 CEDAW 第 4 次國家 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皆鼓勵本會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ANHRI)建立關係,並請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協助本 會在下一次審查之前,接受類似於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認證小 組委員會(GANHRI-SCA)的認證程序,評估其遵守《巴黎原則》 的情況。 二、 議題內涵 《巴黎原則》為評估一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共 識基礎,GANHRI 透過 SCA 來決定國家人權機構之國際評鑑等級。 本會將藉由與國際人權專家及 APF 合作,請其協助本會了解評鑑 機制、GANHRI-SCA 認證程序所需之各項文件準備方式,及就本會 提出之認證文件預先檢視,以利後續參與 GANHRI 評鑑機制。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建立本會接受評鑑機制,以評估本會對《巴黎原則》遵循情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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