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立監督落實 CRPD 機制及研議兒童權利監測機制。 一、 擇定原因 (一)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下稱結論性意見) 第 113 點 c 及 114 點 b,國際審查委員會(IRC)關心國家及 本會尚未建立一個架構,使公民社會,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及 其代表組織能夠充分參與並投入到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本會 作為 CRPD 獨立監督機制的能力,審查有關身心障礙者的國 家人權政策,依《巴黎原則》提出建議。 (二)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IRC 關切 本會能否依據 CRC 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帶頭全面促進兒少權 利,並確實處理兒少權利受侵害之案件。建議政府於本會內 設立一個人員、預算充足且訓練有素的單位,全面處理兒少 權利問題,或考慮設置獨立的兒少權利機構。 二、 議題內涵 (一) 建立監督落實 CRPD 機制: 1. 蒐集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關注議題,推動「監 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制實施計畫」 ,就優先關注 議題,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合作,以監督 CRPD 落實情形,定期提出監督報告。 2. 發展相關培力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 參與監督 CRPD 落實之相關工作。 (二) 研議兒童權利監測機制: 1. 參酌國際經驗,並衡酌國內法制與實務現況,研擬修法建 議,提供行政院及立法院參考��俾利我國兒童權利監測機 制與國際趨勢接軌。 2. 蒐整並參酌國際間 CRC 相關重要監測指標,評估行政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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