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家庭暴力、性侵害的比率高於男性
,而身心障礙女性遭受比率又顯著高於一般女性,其中
精神障礙女性及智能障礙女性是親密關係暴力受害的高
風險群體,凸顯身心障礙女性及兒童仍遭受暴力及虐待
的威脅與處境,更顯示政府防治措施的不足,致未能充
分防範身心障礙者免於遭受暴力及虐待。此外,在初步
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已指出我國未依《CRPD》第16(1)條
設置適當監督機制,IRC並建議我國積極開發協助與保
護方面的資源;但NHRC從第二次國家報告內容,僅見中
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督請各地方政府持續發展相關保
護扶助與服務措施,未見這4年間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
遭受各類暴力的身心障礙者所開發的協助保護資源、措
施及執行的具體成效。
80. 教育部對於學校相關人員落實性別暴力(性平)事件依法
通報、調查及處理的監督機制,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學校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規定進行校安
及社政通報,並於2-4個月內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及追蹤管理系統」填報調查處理情
形,並由學校所屬各教育主管機關列管及檢核。但NHRC
認為前開監督機制能否發揮功能,前提是依賴學校主動
通報,倘若學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不通報,則前開監
督機制形同具文,且從監察院的調查65亦發現仍有多起事
件遭學校隱匿之情事,顯然現行監督機制無法確保各學
校依法落實通報性別暴力(性平)事件,以致未能有效防
範校園性別暴力事件之發生。
第十七條 保障人身完整性
65
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8教調0047、109教調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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