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流於形式,違反《CRPD》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公約》。 77. NHRC從監察院的調查63,指出矯正機關普遍缺乏無障礙 環境與設施設備,又以安全為由限制輔具使用,導致肢 體障礙者與視覺障礙者活動範圍嚴重受限,除高度依賴 獄友之人力協助外,在牢房內甚至僅能爬行,幾無人格 尊嚴;矯正機關亦未能對於聽、語障礙者提供溝通協助, 以致不僅無法在獄中與他人溝通,亦無法如同獄中聽人 可透過電話與外界聯繫,僅能由其家人前往獄中協助與 外界聽人進行電話溝通;又因對精神障礙者的醫療資源 不足,未能及時給予精神障礙者適當治療,導致身心狀 態惡化,甚至被管理人員誤���為違抗管理規範,而予以 單獨監禁等,明顯違反《CRPD》第14條、第15條及《禁 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 約》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 78.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雖訂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 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長照及護 理機構亦皆有建置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機制,並辦理相 關教育訓練,但NHRC指出主管機關未能掌握機構內身 心障礙者遭受性別暴力的實際情況,難以檢視防治成效。 79. NHRC關切2016年至2019年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 性侵害及兒童保護等各類暴力事件之比率偏高64,且女性 63 64 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8司調0073。 身心障礙者約占我國人口數的5%左右,但第二次國家報告表16.1顯示,2016年至2019年家庭 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之比率介於7.3%至8.1%,同期間性侵害事件被害人為身心 障礙者之比率高達8.0%至13.2%,而兒童保護事件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之比率介於7.2%至8.7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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