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NHRC認為《醫療法》第79條容許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
時,若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的
試驗,則接受試驗者得不限於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甚
至針對無行為能力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係違反
《CRPD》、《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衛生福利部卻迄
未列入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亦無修法規劃。
75. 第二次國家報告雖表明衛生福利部已對一般護理之家、
住宿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實施無預
警檢查,以確保機構對於服務對象未有不適宜的活動限
制與身體約束,以及落實如廁訓練或協助如廁;但NHRC
從衛生福利部提供之不預警查核檢查表,發現未有關於
如廁訓練或協助如廁的查核項目,且對身體約束的檢查
項目,係以有無取得本人或家屬同意為認定,並未禁止
機構對服務對象採取任何形式的身體約束,故無法充分
防範身心障礙者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
76. 針對第二次國家報告提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已有定期評
鑑及無預警查核等機制,並要求工作人員每年接受至少
20小時包含人權知能的在職訓練,以確保機構對於服務
對象未有虐待情事。但NHRC嚴正提醒政府,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內暴力虐待事件,仍時有所聞,如2018年桃園市
希伯崙全人協會發生志工鞭打身心障礙院生事件62,以及
2021年7月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發生社工人員及行政
助理毆打身心障礙院生的案例,皆可凸顯定期評鑑及無
預警查核等現有機制,不足以有效遏止機構內暴力虐待
事件。尤其針對評鑑丙等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部分地
方主管機關之監督不足,輔導改善措施亦往往流於形式,
甚至允許服務品質不佳的機構對外募集善款。NHRC認
為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優先確保身心障礙者的人權,遲未
針對評鑑成績不佳的機構積極處理退場機制,輔導查核
62
涉案志工遭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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