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國際審查之前,提出將監護處分無限期延長的法律
修正案,NHRC認為此將引發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我國落
實《CRPD》的疑慮。NHRC建議相關法案審議時,增訂
延長次數的限制,並隨監護處分時間延長提高法官審查
的頻率,以及強化保障人權的配套措施,避免定期評估
流於形式。
73. 司法院、行政院於2021年3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
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擬增訂緊急監護專章,針對
《刑法》所稱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觸法者,其行為時欠缺
辨識能力或能力顯著降低,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可
於判決前施以緊急監護處分。NHRC指出草案第121-1條
第1項,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
之認定標準並無明確規範;又該條文修法說明強調,第1
項所稱「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亦包含「有再犯之虞而
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情形,建議修法時明��規範如
何認定。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身心障礙者
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第13點,身心障礙者被認為對他
人造成危險,因而遭受違反其意願的拘禁,明顯違反
《CRPD》第14條意旨。再者,
《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
自由準則》第19點強調,對於人身自由遭剝奪之障礙者,
必須由獨立機關有效監督,並且有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
組織的參與。經查,草案條文第121-1條第3項規定,判決
前緊急監護處分為先裁定1年,並可每次延長6個月,雖累
計不得超過5年上限,但已遠超出《精神衛生法》強制住
院不得超過2個月,以及《刑事訴訟法》對羈押被告的期
限。NHRC認為,草案條文雖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但其配
套機制欠缺獨立機關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之參
與,建議修法時增訂符合《CRPD》的配套機制。
第十五條 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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