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經驗,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的跌倒、性騷擾、
遇火易燃等風險。國籍航空公司無法證明服儀規範的差別待
遇,係因工作性質所必需,且將風險歸咎女性空服員個人因
素,未以性別觀點評估空服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風險。
而權責機關未參照CEDAW規定判斷性別歧視,亦未訂
定指引協助雇主遵守公約、避免歧視;針對集體性別歧視問
題,工會無法以當事人身分進行救濟。有關空服員制服鞋襪
樣式的健康與安全風險評估,權責機關未積極研究或訂定指
標,亦未督促國籍航空公司採取預防措施,卻以國際民航組
織未有相關規定,否定國外研究對於提升空服員服裝安全的
建議。是以,難謂政府已充分履行國家義務,防免女性空服
員遭受歧視、確保其就業相關權利及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
綜上,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5款及
第9款,就本案之調查結果,提出3項結論,並以CEDAW等國
際人權標準,對政府提出4項建議:
1. 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CEDAW所禁止的性
別歧視。
2. 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易使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
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
3. 政府未立即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免女性空服員遭受歧視。
4. 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應參照CEDAW規定。
5. 應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
並應依據CEDAW制定指引,協助業者訂定符合性別平等
的服儀規範。
6. 應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
7. 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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