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一)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桃空職工2023年8月1日向本會申訴之前,該工會13名空 服員成員曾於同年4月向桃園市政府申訴長榮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主張長榮訂定之服儀規範(有關洋裝、高跟鞋、 化妝等規定)、自購皮鞋補助金額上,有性別的差別待遇, 以及該公司2023年的績效評核標準,恐對申請生理假、產假、 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空服員,有不利影響。 該年8月31日,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112年第6次 會議審議結果認為:「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條及第21條第2項均不成立。」7空服員不服處分,後於10月 2日續向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2024年5月6日,勞 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結果:「申請駁回,原處分應予維 持。」8 至於桃園市政府及勞動部認為長榮未違反《性別平等工 作法》之理由,詳見第肆章第五節。(本會、桃園市政府及 勞動部所受理申訴案件的內容差異,見【表3】。) (二) 國籍航空公司於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各家航空公司的服��、考核、獎懲等管理措施於申訴前 後的修訂歷程,摘要如下;具體規定內容另詳第肆章第五節。 〈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2023 年 9 月 26 日(府勞條字第 1120262814 號)。 8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 ,2024 年 5 月 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30148098 號)。 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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