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勞動檢查
法律的執行常常需要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勞動檢查被認為是督促
雇主守法最直接的方式,尤其漁業工作是高危險性的 4D 行業 61,船
舶作為一個在海上移動的工作場所,突破了國界的限制,使漁業的勞
動檢查面臨在陸上與海上執法的困難。再加上相關檢查分屬不同管轄
機關,事權分散,法規適用區分境內、境外聘僱雙軌,還有權宜船的
管轄權限等問題,使漁業的勞動檢查問題更為複雜。
一、勞動檢查制度
勞動檢查,是政府推動勞動法令遂行之重要措施,也是國家以公
權力介入勞資關係之私領域,目的在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工
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並保障勞工權益 62。規範高度公權
力行使的檢查權,最主要的法令依據在《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範
圍可大分為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事項、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至
於有權檢查的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 5 條 63第 1 項規定,由勞動
部設置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原則上,
中央專責安全衛生檢查、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檢查,但中央也可以
授權出去,相關專業分工體制簡述如下:
(一)中央執行「安全衛生檢查」
勞動部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勞動檢查政策規劃、法規制訂
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業務監督等業務,其下並設有北區、中區、南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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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漁撈作��被認為具有辛苦困難(Difficulty)
、離家遠(Distance)
、危險高(Danger)
及環境不佳(Dirty)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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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繼賢,
〈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專業分工體系〉,台灣勞工季刊 41 期,2015
年 3 月,樂說頭條,第 5 頁。
63
勞動檢查法第 5 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
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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