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安全衛生中心等 3 個派出單位,辦理第一線勞動檢查業務。另外授 權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原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6 個直轄市成立之勞動檢查機構, 負責檢查轄內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之相關規 定。目前漁業之勞動檢查並未授權漁業署成立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16 條可由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3 條,分別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與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包 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吊籠、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 體容器等 10 種。代檢機構以公開評選方式遴選,委託中華鍋爐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及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非 營利法人代行檢查。目前可委託代行檢查的 10 種指定危險性機械或 設備,並未包括漁船設備。 (二)地方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 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 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條件相關法令,檢查重點對象包含 常態性違規企業、違反勞動條件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及僱用弱勢族群 較多之相關事業單位。漁業署辦理的遠洋漁業勞動權益檢查(詳後說 明),性質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權責執行的勞動條件檢查類似。 (三)檢查員專業人力 依據 2006 年 ILO 的報告,認為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提高勞動 檢查率,才能有效督促雇主遵守法令,確保勞工的生命安全、健康與 權益,故分別建議已開發國家、工業化國家、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 家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 1:10,000、1:15,000、 1:20,000 及 1:40,000 6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17 年「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 邱繼賢, 〈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專業分工體系〉,台灣勞工季刊 41 期,2015 年 3 月,樂說頭條,第 5~7 頁。 6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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