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需要額外的醫療照護也可以透過無線電或衛星通訊設備,提供遠距 醫療的服務。船上的工作者不管是沿近海或遠洋漁船,如果重病受傷, 都有權到岸上接受醫療服務。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及事故預防規定在 C188 公約第 31 條至第 33 條,要求各會員國應就以下事項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以預防漁 船上之職業事故、職業病及與工作相關之風險,包括漁民之風險評估 及管理、訓練及船上指導。主管機關應要求漁船船東建立預防職業災 害、工傷及職業病之船上模式,考慮所涉漁船之特定危害及風險。漁 船船東應保證船上每位漁民接受主管當局認可之基礎安全訓練;保證 漁民在使用設備或參與相關作業前,對設備和使用方法,有足夠且合 理程度之瞭解及熟悉。 社會安全保障的部分,漁工社會保障的福利不能少於其他在岸上 工作的勞動者,應該平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如果有任何因為工作 而生病、受傷或死亡的時候,漁工也必須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以及相 關補償。這是在 C188 公約中針對社會保障的相關條款,規定在第 34 條至第 37 條,因為執行上確有其困難,會員國可以根據國情逐步採 取相關措施實踐全面的社會保障。 很多漁船船員沒辦法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C188 會員國要採取 相關的措施,根據國家的法律提供保障,如果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傷 病時,漁工要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補償,並且要符合該國的法規, 這些保障,可以是透過漁船船東責任制或是透過強制保險、或是該國 職災補償、社會福利等相關方案。 (三)保險保障 海上漁業工作者的風險很高,針對遠洋漁船船員的社會保障,本 會《海上人權路》專案報告提及境內聘僱的漁工有勞工保險、職業災 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障,然而境外聘僱的漁工只有商業保險, 對漁工保障不足。並建議修法納入社會保險保障,拉近與 ILO-C188 相關規範的差距。 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很多是在國外上船、在海上工作,就算繳納我 國勞健保費用,但通常於契約結束後就直接回自己國家,也不會到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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