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發布的「我國漁船海事案件統計」、職安署發布的「漁船勞工作業
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宣導」及「重大職業災害案例」
,對我國漁船之職
業事故及工作相關之風險進行系統性研究存在精進空間;缺乏漁船特
定危害及風險評估之指導文件;未落實漁船自我安全衛生檢查表;亦
未要求船東建立預防職業災害、工傷及職業病之機制。 55
(二)國際規範
國際勞工組織(ILO)1998 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包括結社
自由與集體協商權利、禁止強迫勞動、廢除童工、消除就業歧視,以
及確保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等核心基準。最後一個有關安全健康的工
作環境是 ILO 於 2022 年新加入的第 5 項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它已
經不再是一個選項而是必要的原則及權利,包含不同產業領域所有工
作者,同時也作為 ILO 其他公約關於安全健康的基礎。
國際運輸工人聯盟海事部門 56漁業協調員羅森.卡拉瓦契夫先生
針對漁民的社會保障和健康保障現狀演講,提到:「我們知道漁業工
作是全世界最危險的職業之一,也是 ILO 指定的危險產業,每年有 10
萬個漁工在海上或是因為工作而喪生,對這些家庭造成經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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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森說明,考慮到漁船上工作人員的安全健康,特別要在船員上
船之前確保他們的健康狀況是適合漁業工作的。有關海上醫療照護保
健方面,國際海事組織(IMO)規定,船隻必須要有適當的醫療設備、
相關的醫藥用品,每一艘漁船上至少要有一名工作人員曾經接受過急
救的訓練,如果是長 24 公尺以上、比較大型的遠洋漁船,必須要有
醫療人員。日本與韓國都規定要有醫護人員或是急救人員在船上。
船舶必須要配備無線電或是衛星通訊設備,漁工當然也要取得使
用這些設備的權利,漁工必須在船上有接受醫療服務的權利,他們如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統 3 號漁船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第 7-8 頁,2024.05.22。
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ITF)成立於 1986 年,
總共有 740 個不同的工會分布在 54 個國家,包括陸、海、空的各種運輸,漁業部門則
是成立於 2018 年,占非常小的比例,漁工會員共 14 萬 4 千名,組織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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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台灣海員宗會(Stella Maris)台中教區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6 日舉辦「台灣
漁工福祉國際會議」
,羅森.卡拉瓦契夫先生 5 月 14 日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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