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並且須符合必 指出《刑法》對於「侮辱」的構成與否,欠缺 10條尚規定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屬於 原則的要求,有待憲法法庭審酌。 要性及比例原則。此外,《歐洲人權公約》第 「民主社會的必要規範」。 本會認為,憲法法庭若認為將公然侮辱罪視 為「民主社會的必要規範」,公然侮辱罪雖 然不必然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然而課予的處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本會亦 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4年4月26日宣判,認定 《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未違背法律明 確性原則,也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無 牴觸。 侮辱公務員罪案(會台字第13556號) 此案同樣涉及侮辱罪與言論自由間的衡平, 規定,《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亦指 理妨害公務一案時,認為《刑法》侮辱公務 身分而給予更嚴厲的處罰。本會認為侮辱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於審 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有違憲的情形, 因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本會於2023年12月26日參與憲法法庭言詞 辯論時,除了重申《公政公約》第19條、《公 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及《歐洲人權公 約》第10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對於涉及不 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及標誌、 藐視國家元首及保護政府官員名譽等法律 38 出,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 務員罪除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 性意見的意旨,更有非「民主社會的必要規 範」、違反言論自由的疑慮。 此案憲法法庭仍在審理中,尚未宣示判決 (註)。 註:以本刊定稿日2024年5月8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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