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建議 誹謗罪案(112年憲判字第8號) 本案為多案合併裁決,我國公民朱男等8人 論自由的兩相權衡,本會認為在誹謗罪除罪 或刊物等公開方式,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人格 護,誹謗罪的裁決應符合比例原則,否則構 藉由社群媒體的發文或留言、發送電子郵件 及名譽的文字與照片,因而分別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中分院, 遭判《刑法》誹謗罪。朱男等人主張《刑法》 誹謗罪的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因此 化前,國家應先確保對個人名譽提供有效保 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另針對司法院釋字第 509號解釋,本會認為憲法法庭應明確闡釋 行為人所負的查證義務的標準,並評估誹謗 罪是否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3年6月9日宣判,認定 本會於2023年3月14日的憲法法庭上,綜合 比例原則的要求,也未違反《憲法》保障言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公政公約》第19 條及第34號一般性意見,對於誹謗罪與言 《刑法》誹謗罪的處罰規定,未違反《憲法》 論自由的意旨,因而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112年憲判字第9號) 臺北市調查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准,於 2011年5月30日以某公司內部人員涉嫌內 線交易為由,持搜索票進入理律法律事務所 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權與秘密通訊自由, 因而聲請釋憲。 (下稱理律事務所),扣押相關通訊往來郵 本會於2023年3月27日出席憲法法庭,強調 林地方法院未先以提出命令的方式取得文 律師與當事人間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 件及電磁紀錄。對此,理律事務所以臺灣士 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提出抗告,然遭 臺灣��等法院駁回。理律事務所也主張《刑 事訴訟法》就搜索及扣押的規定,侵害律師 事務所的隱私權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 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牴觸《憲 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特權,目的在於保護 通,受《公政公約》第14條及第32號一般性 意見的保障。此外,為保障律師與當事人間信 賴基礎的法律職業特權,《歐洲人權公約》第 8條及《公政公約》第17條,皆將法律事務所 視為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因此對律師事務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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