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參與憲法法庭運作 依循國際人權標準提意見、護人權 依 據職權,人權會應「依據國際人權標 程序,在言詞辯論會議中表述國際人權法對 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 機關」身分,參與7件人權相關的憲法法庭案 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 之建議。」本會成立初期,即積極參與釋憲 國內司法的重要性。2023年本會以「鑑定 件,本會意見摘述如下。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112年憲判字第7號)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公約》第8條,及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結社 政府核准成立。然華航工會於同年11月向勞 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皆保障勞工享有結 (下稱修護工會),於2015年9月經桃園市 動部提起訴願,要求撤銷修護工會的登記 許可。對此,勞動部以修護工廠沒有「獨立 人事、預算及會計」,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 則》規定的企業工會成立要件,後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撤銷修護工會登記成立的核准。 修護工會提出上訴後,又遭最高行政法院以 上訴無理由駁回。修護工會因此以上述《工 會法施行 細則》規定 恐 違反《中華民國憲 法》 (簡稱《憲法》)及多部國際人權公約, 提出釋憲聲請。 本會於2023年2月21日參與憲法法庭時,強 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公政 公約》)第22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34 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公約》與第98號《組織 社自由及免受「反工會的歧視行為」的權利, 本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工會成 立要件,恐衍生雇主經營權凌駕於勞工團結 權之上,不僅限縮勞工的結社自由,更同時 弱化廠場工會設置的目的並破壞工會任務與 功能,不但違背《工會法》的法理,更違反國 際人權公約對勞動人權保障的規範。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3年5月19日宣判,判 決意旨與本會意見一致。裁定《工會法施行 細則》規定的企業工會成立要件,牴觸《憲 法》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日起 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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