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狀況,使其成為黑戶寶寶(非本國籍有依兒
佳利益為前提取代通報查緝,使失聯移工父
醫療照顧等權利問題,本會認為應以兒少最
及發展機會。
少)。由於黑戶寶寶欠缺安置、托育、教育及
移工權利相關建議
權利項目
司法平權
通譯制度
人身安全制度
取得國籍及
居留權
工作權
住房權
組織與加入
工會的權利
獲得公衛、
醫療、社會保
障及社會服務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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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安心求助,協助黑戶寶寶得到適當的協助
現況缺失與建議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若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可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
應審慎考量此規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此外,應加速《國家賠償法》的修法,
取消互惠原則以保障我國境內不分國籍均得享有同等求償權。
欠缺主責機關整合通譯制度,導致通譯人員薪酬、福利及服務品質差異甚
鉅,更導致移工的司法救助權受損。政府應盡速建立跨機關統合性的分級
分類通譯制度。
移工面臨被限制行動自由、扣留護照及過度加班等強迫勞動風險,建議政
府宜訂定具體對策,簡化跨國聘僱移工的行政流程、降低仲介的介入。
現行《就業服務法》嚴格限制藍領移工的家庭團聚權,與其他非公民形成
差別待遇。另過去透過限制移工的居留期限,避免移工成為移民,雖已新
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政府仍應正視移工已非補充性人力,並扭轉將
移工視為客工的思維。
依《就業服務法》只能以定期契約方式聘僱移工,且無法自由選擇雇主,建
議容許移工在一定期間過後,可於特定產業內自由流動以降低負面影響。
此外,政府也應採取措施縮小家事移工與本國勞工間的勞動條件差距,以
及提升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有效保障平等權。
因移工住宿未與廠房分離,曾發生工廠大火致移工死傷。另因缺乏友善漁
工設施,外籍漁工被迫於甲板或港邊露天克難盥洗。應積極督促雇主設置
可安全居住且符合宗教民情的生活環境。
移工相較於本國勞工而言,組織工會實務上遭遇困難。建議政府應協助移
工自由組織及加入各類工會,積極提升移工的工會組織率。
移工一旦發生職災後,面臨遭遣返回國及請領社會保險年金給付等困難,
權責機關應協助簡化各項程序。另失聯移工遭遇職災時無法獲得任何社
會保障,政府應避免剝奪或限制非公民享有預防、治療和緩解病情的保健
服務的機會,建立協助失聯移工就醫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