Ȗ 第一章 Ȗ ໠ްŊ⌉Ⰹߡもːᓏៜᙟ 這10項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妨害秩 序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 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 文書印文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搶 管制辦法》、《懲治叛亂條例》、《戡亂 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毀 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戡亂建國教育實 棄損壞罪等。 施綱要》等。 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 換句話說,《戒嚴法》第7條、第8條規 戒嚴在民主憲政國家,原是正常的國家 定,不但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並且嚴重 緊急權,主要適用於國家或部分地區,突 侵害司法權,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 然遭逢重大天災地變、外敵侵略或內部戰 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 亂,而授權國家元首,進行緊急措施或軍 判」的規定。 事管制令,依正當必要性的比例,「暫 此外,更無法符合《公民與政治國際 時」限制人民「部分自由」。 權利公約》第6條到第11條,有關人身自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4條也有行 由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則」、「正當程 使國家緊急權的相關規定。但「戒嚴」通 序」、「不受酷刑」、「公平、公開審 常都是短暫期限內,而且發布後也必須接 判」等相關條文規定。 受國會的審議與追認;緊急措施是否過當 依據《戒嚴法》而實施的管制法令超過 也需受國會事後監督。 30項,影響層面廣泛,所謂黨禁、報禁、 但是,威權體制卻在所謂「動員戡亂」 新聞局的電檢制度(電影電視必須送審檢 「反共抗俄」的政治理由下,實施長達38 閱制度),甚至校園髮禁,都與戒嚴相關 年又56天的戒嚴體制,加上當時國會並未 法令有關。 全面改選,無法合法反映台灣地區普遍的 例如《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 Ȗ 民意基礎,勢必嚴重違反自己簽署的《公 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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