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
我們的努力與改變
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是否屬雙重評價,違
憲 法 法 庭 認 為, 刑 法 第 90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而違反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 23 條
3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就受
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過度侵害人身自由,
比 例 原 則。 本 會 於 2021 年 10 月 12 日 以 法
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
際人權標準角度提出本會意見。
之意旨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3
庭之友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並以國
保安處分與刑罰得採二元制度的存在合理
性,僅係基於預防犯罪的目的,否則就為一
罪兩罰。強制工作無法達成矯治目的,違反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使得強制工作為一種延
長自由侵害刑度的變相有期徒刑,違反罪刑
相當原則。就人身自由之保障,強制工作違
反《公政公約 》第 9 條規定。保安處分應遵守
受刑事控告或權利義務須受司法判定的人,
得以接受法庭公正公開審問的原則,保障
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然法院宣告強制工作與
嗣後審理免除或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裁
判,採取書面審理,已侵害當事人聽審權並
違反上述接受公平法院審理的原則。保安處
分之強制工作係屬人身自由剝奪,現行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就強制工作之規範期間,應就
個案差異,賦予法官裁量權,始符合實質正
當法律程序。強制工作處分之實施,未能對
受處分人施以特別預防之處遇,以達到改善
及使其融入社會之目的,應予提供適當之更
生教育及保護、就業機會或社會扶助等配套
措施,以利重返社會自力更生。強制工作在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
項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
求,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
與本會所持見解大致相符。
(二)原住民身分案(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
本案問題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
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爭點為原住民身
分法第 4 條第 2 項限制小孩必須從具有原住
民身分的父母任一方取得姓氏或傳統名字,
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基於《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揭示原住民
族人享有不受歧視、自決權等權利,本會於
2022 年 1 月 17 日到庭陳述相關意見。本會
採行之人權公約觀點及論述如下:
( 1 )查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立法意旨
為原住民身分取得同時併採雙系血統主義與
認同主義;身分的取得因血緣關係而來,而
非採登記主義或國家權力的恩賜,但考量原
住民族語言文化傳承和國家資源有限性,有
源自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及立法裁量空間。
執行層面,對受處分人存有殘忍、不人道及
( 2 )立法者本身有立法裁量的空間,且基���
反《公政公約》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
以尊重,歸結以上,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有辱其人格的處罰情事,侵害人性尊嚴,違
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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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前段規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應予
2 項尚無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