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第一次: 過去三年,我們促成的重要改變 1 第一次撰提人權公約之獨立評估意見提供國際審查委員會參考 本會成立後,首次撰提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於 2022 年陸續出席五 個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 在地國際審查 」四場系列會議,本會意見高比例獲得國際專家 參考並納入結論性意見。 臺灣為展現人權立國,自願履行人權公約,主動參照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自 2009 年發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 公約》)初次國家報 告以來,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進行審查,直至 2013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 《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逐步確立臺灣「在 地國際審查模式」。 2 第一次以鑑定機關身分參與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 ,本會首次以憲法法庭指定之「 鑑定機關 」身分參與 言詞辯論 ,陳述國際人權標準見解並提出鑑定意見書 。在該法施行以前 ,本會就曾以「 法 庭之友 」 ( amicus curiae)的身分參與釋憲程序 ,如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席的強制工作 釋憲案 。2022 年本會一共出席���案言詞辯論庭 ,分別為原住民身分案 、健保資料庫案 、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以及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 。另對最高法院連身條款一案則是 提供書面意見 ,截至年報收稿期間 ,此案尚未作成法庭判決 。 單就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本會出席言詞辯論之案件而論,法庭判決結果與本會所持國際 人權標準大抵見解相符。上述案件說明請見第二部分「 參與憲法法庭運作 」的內容。 10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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