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2020 年 8 月 1 日正式成立運作,揭示我國人權促進
邁向新的里程。建立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級獨立人權機關,臺灣建
立人權保障的基石。
臺灣經歷過侵害人權的威權時代,由民主先進漫長而艱辛的犧牲奮
鬥,終於在 1990 年代完成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落實國民主權與保障
基本人權的民主憲政體制。
自 1999 年以來,在 NGOs 夥伴、專家學者倡議與推動之下,在總統府
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制定各國際公約施行法將人權公約國內法
化,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機制,最後獲得立法院支持完成立法,建立各界
期待的國家級獨立人權機關,展現臺灣朝人權立國邁進的信念與決心。
時逢我國進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期程,為協助國際專家更有效瞭解臺灣人權現
況,以提出最確切適用臺灣的審查意見與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一屆人
權委員決議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8 款所定職權,針
對政府 2020 年提出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所涉議題,出具相對應的獨立
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