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該院允應賡續積極促成完備立法程序。
7.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
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
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
糾紛與衝突,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法
令,自有責任提出對策並積極查處。惟多年來,各縣市政府未能善盡職
責,詳加調查,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宣導方式處理,未能針對違法態
樣,就法制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致使該違
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原住民族委員會
刻正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立法作業,後
續將依相關法制作業辦理。
8.
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租、轉讓不斷流失,最關鍵之處為原住民的經濟
問題未獲改善,致使原住民因貧窮被迫違法轉讓、轉租的惡性循環不斷
發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正視其嚴重性,且未能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
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監察
院調查及列管後,該會自2015年起陸續推動「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
畫」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動能推升計畫」
,有效提高開創或從事
經營事業之原住民族業者籌應資金。
9.
德基水庫、臺灣大學山地實驗農場的原民地爭議案,見「展望」(第256
點及第257點)。
平埔族正名運動
10. 平埔族正名運動訴求身分與族別的確立已將近30年,但仍未獲政府的重視
與認可,參照2013年3月1日由兩公約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
議第33點:
「專家們注意到,9個平埔族並未被臺灣政府賦予原住民族的認
可,儘管有證據顯示他們具區別性的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和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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