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該院允應賡續積極促成完備立法程序。 7.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 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 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 糾紛與衝突,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法 令,自有責任提出對策並積極查處。惟多年來,各縣市政府未能善盡職 責,詳加調查,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宣導方式處理,未能針對違法態 樣,就法制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致使該違 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原住民族委員會 刻正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立法作業,後 續將依相關法制作業辦理。 8. 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租、轉讓不斷流失,最關鍵之處為原住民的經濟 問題未獲改善,致使原住民因貧窮被迫違法轉讓、轉租的惡性循環不斷 發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正視其嚴重性,且未能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 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監察 院調查及列管後,該會自2015年起陸續推動「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 畫」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動能推升計畫」 ,有效提高開創或從事 經營事業之原住民族業者籌應資金。 9. 德基水庫、臺灣大學山地實驗農場的原民地爭議案,見「展望」(第256 點及第257點)。 平埔族正名運動 10. 平埔族正名運動訴求身分與族別的確立已將近30年,但仍未獲政府的重視 與認可,參照2013年3月1日由兩公約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 議第33點: 「專家們注意到,9個平埔族並未被臺灣政府賦予原住民族的認 可,儘管有證據顯示他們具區別性的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和傳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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