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2018 年占 4.98%,略為成長。」然我國身心障礙人口定義, 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之規定,其重點在於需經醫事等相 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方予 計入,由於定義相對嚴格,故顯然低估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比率,而與 國際社會約在百分之 10 至 15 之間差距甚大,嚴重影響眾多隱性身心 障礙者權益。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即曾建 議政府應進行全國普查,以查明包括高齡者在內的各項身心障礙者的 實際數據。 (二) 核心文件「犯罪和司法指標」 (第 67 點)指出,2015 年至 2019 年全 國刑案犯罪率及被害人數均呈同步下降趨勢;然何以嫌疑犯卻從 2015 年 26 萬 9,296 人上升至 2019 年 27 萬 9,074 人,增加將近1萬人之數, 應作說明。 (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國家報告第 7 條有關「酷刑」之第 52 點:「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要求所有員警於詢問犯 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2015 年至 2019 年各警察機關均未接獲民眾檢舉員警不當刑求傷害案件。」然而 該要點早已實施多年,在 2015 年之前並無法遏止員警刑求事件,而 在上開期間各警察機關未接獲民眾檢舉員警刑求案件,是否即表示未 曾發生刑求之情事。除錄音、錄影外政府是否另採其他方法以遏制警 方刑求逼供?應有進一步之說明。 (四) 續前,第 53 點後段提及: 「監所之收容人受到酷刑對待者得向監所或 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2015 年至 2019 年矯正機關接獲此類申訴案件 1,945 件……。」上揭申訴件數可謂不少,究該類申訴案件經查證屬 實之比率為何?其實際實施酷刑情形為何?又關於矯正機關後續處分 與改善之說明,亦付之闕如,恐無法反映監所內真實之人權狀況。 (五)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第 7 條有關勞動權保障部分,對於 2

اختر الفقرة المستهدف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