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將 《世界人權宣言》之內容條約化,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 約,而我國之兩公約施行法相對於其它國內法律,有其優先適用的效力,重要 性不言可喻。然囿於臺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 會等相關委員會之國家報告審查,為提升我國的人權保障水準、促進與國際社 會人權標準接軌,乃自行設計一套與聯合國審查機制相仿的審查制度,自 2013 年起每 4 年定期邀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並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此一審查 模式不僅具有開創性與獨特性,對於臺灣與國際社會均有重大意義。國家人權 報告撰寫及審查之目的,在於各國政府的國家報告準備過程,即是一種自我檢 視與省思的機會,可為政府既有政策指標、統計數據擴增人權的面向,進而提 升人權評估能力,更能藉此增進公務部門之動員與學習功能。其次,國家報告 之審查促使政府檢視現有的人權體制,有助國家發現落實人權保障面臨之挑戰 與困境,以及特定或弱勢族群不利處境。即透過政府各部門與各級機關之自我 檢視,確認政府相關法規政策、行政作為是否有礙人權義務的達成;如妨礙人 權促進則應提出可能的解方,並透過與審查委員、公民社會、利害關係人進行 建設性的對話,設定下次國家報告前應達成之基準(benchmark) 。 國家報告的提交與審查是政府落實人權義務與課責的重要一環,故其內 容與引用數據應符合嚴謹性、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且須與人權保障實質內涵 具有高度關連,並能接受各界檢驗。我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改由行政院 具名於 2020 年 6 月提出,該報告彰顯臺灣近 4 年來人權保障的實踐歷程與獲 致成果,應予肯認;但其內容仍有下列商榷之處。 例如: (一)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核心文件「人口指標」 (第 16 點)指出: 「全 國身心障礙人口占全國總人口數比率,2008 年占 4.52%、2013 年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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