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會另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分別以委台權字第 1124131624 號函及委台權字第 1124131628 號函,請教 育部及 K 君就讀之某私立高職,就《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學校收取 費用之性質、對於本國人及外國人收取費用不一致之 合理及必要性、對於陳情人子女 K 君的協助及救濟管 道等進行說明。 (二)立案調查 1. 教育部於 2024 年 1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03912 號函,K 君就讀之某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於 2024 年 1 月 10 日高市華藝術教字第 11370012600 號函,回復上述 提問後,認為教育部以考量國家經濟、財政狀況、教育 資源有效利用等原因,未具體說明差別待遇合理理由 及必要性,且未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爰經本會 2024 年 2 月 6 日人權陳情申訴案件批辦小組及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 1 屆第 50 次委員會議決議立案調查。 2. 本會 2024 年 4 月 11 日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永 久居留身分學生學費補助差別待遇」申訴案調查計畫。 三、 調查範圍界定 為釐清調查方向及範圍,本會透過諮詢學者專家及非 政府組織代表,協助界定歧視或人權侵害範圍。查本次陳情 人為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之外國人,且按《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 居住183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 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 住183日以上,並符合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經綜合考量具永久居留身分外國人,其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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