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由與緣起 據J君陳情申訴,主張其女兒K君在臺灣出生,父母皆為 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國人。K君自幼稚園時便接受臺灣 的常規教育,於就讀某私立高職時,因未具我國國籍,不符 政府補助學費資格,而認為此差別待遇已構成歧視等情。經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4年2月27日第1屆第50次委員會議決議 立案調查。 貳、案件摘要 非我國國籍,具永久居留身分者,以及具永久居留身分 者之子女,因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不得享有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費補助資格,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構成歧視? 依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該委員會第 30號一般性建議,強調公約保護的對象包含所有居住在我國 的人民,不論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及該委員會第13號有關受教 育權之一般性意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兒童權利公約》 第28條及該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意見,並強調教育權之實踐 應立基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包括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 兒童。 具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在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 因國籍而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由政府編列預算 補助學生免納學費,無法與我國籍學生享有相同的學費補助, 於學費補助資格方面確有差別待遇。 對外國人的基本權利保障,雖然有些權利,例如選舉權, 可能只限於公民享有,但生命、健康、教育等基本權利應該 是人��皆享有。締約國有義務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在國際法承 認的範圍內平等享有這些權利。已取得準國民地位之外國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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