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致部分教育法規、政策執行及判決結果未能符合國際人權
公約之標準。
建議政府依據《ICERD》第 7 條內容及所擬定之「《ICERD》
推動計畫」,加強實施多元化的教育訓練,期能讓人民瞭解
國際人權公約內容,使政府制定教育法規政策,甚至法院判
決,能綜合考量未具我國國籍在臺灣的身分別、生活需求及
人權保障,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六) 政府應對非我國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狀況及需求進
行調查。
《ICERD》第 29 號一般性建議提及,建議定期調查世系
歧視的實際情況,��其提交委員會的報告中載列分門別類的
資料,說明世系族群的地理分佈和經濟及社會條件,包括對
性別公平觀的表述。
鑒於非我國籍住民,在臺灣居留之身分類別多樣,其及
子女在臺灣居留期間獲得政府提供的教育協助也有不一致的
情形。經瞭解目前政府僅針對新住民 13訂有照顧服務措施並
於每 5 年進行生活需求調查,惟對於各種留才攬才管道之移
民人口,則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並未瞭解他們在臺是否需要
就學之協助。
建議政府對具準國民地位人民及其子女居住在臺灣受
教育狀況及需求進行調查,以落實《ICERD》第 29 號一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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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係指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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