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政府對於涉「違反《ICERD》之虞」之中央法規檢 視,也包括《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主要係未依 《ICERD》增列「種族」類別,其自 2020 年迄今,未完成修 正;另政府僅針對 2020 年盤點之教育法規進行追蹤修正,並 未依社會現況,定期重新盤點需要修正之法規。建議政府應 依據各國際人權公約標準,定期重新檢視所訂定之教育法規 及政策,並滾動式修正,以期與國際人權公約逐步接軌,保 障所有人民在臺灣的各項權利受到平等待遇。 2024 年 4 月《ICERD》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 意見與建議,點次 11 提及,建議政府將《ICERD》比照其他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方式。因此,政府應儘快訂 定並通過具體的實施或施行法,以利在臺灣法律中貫徹 《ICERD》。 (四) 中等教育須人人負擔得起,政府應逐漸採行免費制度。 我國現正推行教育平權制度,除初等教育全面免學費外, 中等以上學校現行就學補助措施,排除非我國國籍者,綜合 CRC 委員會以及 CESCR 委員會對各自公約下不歧視原則之 認定,距離達成符合《ICESCR》第 13 條及《CRC》第 28 條 「使人人均有接受的機會」之平等不歧視原則,尚有距離。 建議政府未來於規劃或調整教育制度時,能適時辦理社 會對話,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及運用數據分析,於國家 財政狀況允許以及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下,逐步達成公約要 求的經濟可取得性,亦即締約國須依該國國情,對中等教育 逐步採行免費。 (五) 政府應加強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教育訓練。 透過本次申訴調查,發現政府於制定與教育相關之各項 法規及政策,甚至法院進行判決時,尚未全面參考《ICESCR》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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