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度外國人亦受保障之時代。 5」
亦有相關研究從「準國民 6地位」分析,認為應進一步區
分該外國人是否居住於本國、永久居留者、一般居留工作者、
短期觀光參訪者或非法入境居留者。如屬有合法居留權利者,
其有關自由權方面之權利,理應與國民相一致;至於社會權
方面之權利,基於國家以照顧國民為核心,應容許合理之差
別待遇。但如已取得準國民地位之外國人,例如國民之外籍
配偶、具永久居留權者等,應待之以實質國民地位為宜。 7
前大法官李震山舉移民制度為例,認為申請永久居留者,
顯已認同居留國,願意在該國定居生活,已具「準移民」之
性質,唯一差別是願不願喪失本國國籍,對其不應再待之如
一般外國人,毋寧更寬容的以本國人視之。若允許外國人永
久居留,對其基本權利之保障應盡可能與本國人同,甚至政
治參與權之保障亦應考慮有別於一般外國人,以符合差別待
遇及基本權利層級化的相關法理。 8
三、受教育權對外國人之保障
(一) 國際人權公約中受教育權的保障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也是實現其他人權不可或缺
的手段。《ICESCR》第 13 條是國際人權法中對受教育權規
釋字第 768 號解釋,許大法官志雄提出陳大法官碧玉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目前我國之移民法規中未有���準國民」一詞,惟因外來人士在臺除居留、定居階段外,
尚有永久居留及長期居留階段,一般而言於此階段所享有之權益優於居留,卻又不如
有戶籍國民之完善,故內政部移民署自行研究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停留、居留等權益衡平比較研究」,參考瑞典社會
學家哈曼所提出之「準公民身分(denizenship)」,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及取得長
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稱為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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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義寶,2013 年 5 月,〈外國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相關問題之研究〉,載於《國土安
全與國境管理學報》第 1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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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同前註 2,第 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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