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調查限制 本案實際調查時間較為緊迫,在未能全面瞭解及掌握未 具我國國籍者在我國之權利義務情形,以及向機關索取資料 及部分詢問事項未能全部獲得回應情形下,僅得就陳情範圍 進行調查,並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與國際人權公約 之競合撰寫調查報告。 六、 相關機關函復說明 本會就調查案件內容及範圍,確認權責部會包含教育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及財政部,故就調 查案件內容擬定詢問事項,請其回答並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前開機關函復說明摘要如下: (一) 教育部 教育部表示,〈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1條規定永 久居留身分者就學應繳之費用依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是 考量該等具永久居留身分之外國人士與我國依附關係之特 殊性。至於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費減免或補助之適用 對象並未包含永久居留身分者,是因為相關經費來源係國人 納稅支出,為免本國籍學生就學資源被稀釋。 且《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將「國籍」排除於 免納學費對象,查其立法歷程,「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適 用免納學費」一節,當時立法者並未提出異議,亦未考慮納 入具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 另外,免納學費所需經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負擔,目前刻正研議將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 私立學校之學生(指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招 收之學生)納入學費補助範圍,並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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