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
研究企劃組
訪查作業組
教育交流組
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
訪視、調查與合作事務
教育、推廣及交流事務
研究事務
圖 2 本會幕僚組成示意
(三) 本會運作
1. 運作原則
本會符合《巴黎原則》要求國家人權機構應具備以國際人
權標準行使的廣泛職權,及獨立性、多元性、足夠資源等條件:
(1) 組織法係單獨立法,本會係依組織法設置,為具單獨法定
地位組織。
(2) 本會委員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代表出任。
(3) 預算係以「國家人權業務」專項編列。
(4) 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獨立對外行文。
2. 委員會議召開方式
依組織法第 5 條及 6 條、本會辦事規則第 4 條規定略以,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 3 人以上之提
議召集之,開會應有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會議決議應以委員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法第 2 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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