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案件摘要
本報告係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組織法》第2條第1款、《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陳情申訴案件
立案派查原則》第7點、第1屆第49次及第55次委員會議決議,
針對2023年8月1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的調查結
果。
該工會申訴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客艙組員(空服
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涉違
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亦恐
影響緊急應變能力,且容易曝光。此外,現行《性別平等工
作法》僅限以個別受僱者或求職者進行申訴,然服儀規範係
涉對集體女性空服員之歧視。
調查過程訪談空服員、航空公司代表,並諮詢專家學者、
權責機關與非政府組織代表,以CEDAW(第1條至第5條、第
11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
第7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公約(第1條、第9條)
等國際人權標準,檢視6家國籍航空公司之服儀規範,有無構
成性別歧視?有無造成女性空服員承受較高的職業健康安
全風險?並檢視各機關作為能否防免女性空服員遭受歧視、
能否確保其平等享有就業相關權利及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
經查,國籍航空公司對男女空服員的服儀規範確有區別,
且對女性空服員妝髮容貌有多項細節要求;而不論是將服儀
表現列入獎懲或考核項目,或是透過繁瑣的檢查和管考來執
行服儀要求,已造成女性空服員絕對或相對不利的結果和影
響。此外,女性空服員飛安訓練時係著褲裝而無裙裝的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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