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擇褲裝作為制服」 。3該年3月。韓亞航空宣布接受NHRCK 的建議,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 2. 本會與NHRCK處理歧視案件的職權差異 依據《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委員會於調查後如認有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得建議申訴案件 相對人、所屬機關負責人、機關或監督機關(主管機關)採取 下列措施:(1)第42條第4項之救濟措施。(2)糾正或修正相關之 法令、制度、政策或措施。 而該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規定,NHRCK在調解人權侵 害或歧視案件時,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NHRCK可以酌定 解決事件的「替代性調解條款」,包括:(1)停止接受調查中 之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2)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或其他必要 救濟措施。(3)防止相同或類似之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再犯之 必要措施。4 惟本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雖規定有受理陳情申訴及調 查之職責,卻未賦予本會直接做成替代性調解條款的權力。 ��言之,不同於NHRCK,本會無權強令私部門停止人權侵害 或歧視行為、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等。 NHRCK(2013 年 1 月 16 日) 〈「工會代表申訴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服裝儀 容」案決議文〉(12 陳情 0415100)。 4 《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 42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NHRCK「做成替代 性調解條款後,應儘速將書面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 ; 「當事人於收受前項之書 面決定後 14 日內未提出申訴者,視為同意該調解決定」 。該法第 43 條又規定, 「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解程序、以及經第 42 條第 6 項規定確定後的替代 性調解條款,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3 9

اختر الفقرة المستهدف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