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相同款式之褲裝制服作為選擇。 4. 申訴人亦陳述,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僅限以個別 受僱者或求職者進行申訴,然服儀規定係涉對全體女 性空服員之歧視,而非個別受僱者或求職者。 (二) 申訴人訴求 1. 申訴人以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NHRCK)處理 韓亞航空涉性別歧視申訴案為例,請本會比照 NHRCK,公開裁定國籍航空公司相關服儀規範違反 CEDAW,是嚴重的性別差別待遇,應立即提供本國 女性空服員褲裝執勤的選擇,以還給空服員性別平 等的權利。 2. 申訴人並建議修正法規,使職場上集體性別歧視問 題能獲解決。 二、 爭點:調查報告所圍繞的問題為何? (一) 有無性別歧視行為:國籍航空公司針對女性空服員 服勤時的服儀規範,有無差別待遇?有無構成 CEDAW 等人權公約所禁止之性別歧視?有無造成 女性空服員承受較高的安全與健康風險?有無妨礙 其平等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條件? (二) 政府履行國家義務情形:政府有無落實 CEDAW 等 人權公約所規範之國家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 除任何公共或私人行為對婦女的直接或間接歧視、 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確保婦女平等享有健康 和安全保障的工作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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