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機關所定之每月最低工資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為美金 550 元, 並得由主管機關至少每年檢討後公告調整。管理辦法也改變過去薪資 給付的方式,第 30 條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非我國籍船員,並要 求漁船經營者不得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代為轉付工資,或以為非我國籍 船員儲蓄、保管或其他理由,而未給付全額工資。 (一)最低工資 關於 550 美元之每月最低工資數額,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境 內聘僱沿近海漁工有不小差距,學者與民間團體曾多次質疑:同樣是 漁業工作,區別遠洋漁業與沿近海漁業,而在勞動保障上予以差別對 待是否具備合理性?菲律賓駐台代表處菲勞中心主任西薩也指出,遠 洋漁工與沿近海漁工,在薪資上有歧視:「遠洋漁工在海上面臨更大 的風險,而在近海工作的漁工風險相當低,但他們的工資更高,約為 800 美元以上。遠洋漁工的薪水已提高到 550 美元,但他們的工資金 額仍然存在很大差異。這不就是對這個就業領域的正式歧視嗎?」48 林頂榮組長回應遠洋與沿近海漁工薪資的差異,表示漁業署也注 意到這個問題,因此強化勞動條件一直是改革重要的核心,「境外與 境內(聘僱)漁工之間薪資的差異到底有多少,經過初步的分析,事 年七月一日起為美金五百五十元,並得由主管機關至少每年檢討後公告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之給付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經營者並應足額給付及負擔所需手續 費用: 一、以現金支付船員。 二、撥付至船員指定帳戶,且其所指定之帳戶,不得為國外仲介帳戶。 三、委託國內仲介機構協助撥付至船員指定帳戶,且其所指定之帳戶不得為國外仲介帳 戶。 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金之受益人,應為船員本人。但一般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項勞務契約,應依主管機關所定契約範本辦理;其範本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之勞務契約,其最低工資未達 美金五百五十元者,經營者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與非我國籍船員重新簽訂勞務 契約,或逕依第三項規定調整船員工資。」 48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3 年 2 月 14 日) , 「外籍漁工人權議題利害關係人之行動與對話」 座談會台北場紀錄。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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