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教智總幹事說明魷秋公會推動工時紀錄的情形,公會肯定工時
紀錄是漁工在船上工作、休息情形的一個人權指標,但目前做工時紀
錄的主要目的是要保全證據,「為了可能改天會被投訴,或甚至於被
起訴,所做的證據保全的動作,這未免太高瞻遠矚」
,公會幫會員擬
了一個工時紀錄簿,一個人一張表,密密麻麻的紀錄還要簽名,他擔
心「每一張紙在那邊圈一、二十個名字搞到大家彈性疲乏,就會作假
虛應故事」
,他希望找到一個能夠保全證據又有效的紀錄方法。46
五、薪資報酬
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最低工資明定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
布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47中,目前主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年 1 月 6 日)
,
「外籍漁工人權議題利害關係人之行動與對話」
台灣區遠洋魷漁船暨秋刀漁船輸出業同業公會座談紀錄。
47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每
月最低工資。
三、經營者應於勞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醫
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萬元,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元;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
償,由經營者負擔。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費及其
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
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且至少應連續六小時之休息時間;任
何七日內不得低於七十七小時。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海上補休,
或於進港時給予船員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船員得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返回來源國。
十二、船員及其親屬聯繫資訊。
十三、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稱工資,指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
性給與。
第一項第二款主管機關所定之每月最低工資,為美金四百五十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46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