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船東應造冊檢附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協助登錄漁業管理 資訊系統申請資料,轉送主管機關核可。如果漁工是入境後再從我國 出港則必須要在出港前申請。 民間團體對於聘僱登錄的系統由漁會或漁業團體協助船主去登 打,認為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對此漁業署解釋,這些漁會或公會是 站在協助船主的立場,把資料輸入系統以後,審核的部分則是透過行 政委託給地方政府去辦理核對及許可,漁業署每年會提供具僱用資格 遠洋漁船名冊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據以受理船主申請報備僱用。林 頂榮組長說:「後端的整個審核,還是由政府單位來負最終的責任, 所以這部分並不會有所謂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四)失聯問題 仲介業者李小姐提到入境轉僱用的程序,不同的縣市政府會有不 同的程序規定,他希望行政流程能夠更有效率一點,因為申請各項資 料、體檢、送僱用名冊等花費比較長的時間,會耽誤到漁船出港,他 又特別提到,入境轉僱用的時間拉長會增加漁工失聯的風險,可能被 非法仲介或是人蛇集團慫恿之後就帶走了。 李小姐提到他的船員有幾個就是躲到山裡面種香菇、番茄、高麗 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外國護照影本。但因漁業合作受僱在漁業合作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 者,免附。 二、普通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影本;幹部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 證影本。 三、於國外港口上船之非我國籍船員,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出港名冊影本,或相關證 明文件。 四、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僱用者,並 應檢附經營者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影本,及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 契約影本。 五、非我國籍船員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六、非我國籍船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所屬國家或登船港口國之當地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 格之證明文件;檢查項目同附件七之體格檢查規定事項第三點。 七、非我國籍船員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檔。 八、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第八款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飲水、飲食及住宿之衛生安全。 二、健康保護。 三、緊急防疫措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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