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看病,就無法享用這項保險服務。又如勞保,很多漁工往往契約只 簽一、二年就不做了,所以也無法享受到與年資連接的保險福利。 「有關保險的議題,C188 公約裡面有特別的規定,要確保在他 領土上面的漁民享有社會保險的待遇,但是遠洋漁船的特殊性,這個 議題過去討論的非常多,到底是勞保健保對他比較有保障呢?還是一 般的商業性的保險對他比較有保障?」對此漁業署林頂榮組長分析, 從死亡給付項目來比較,雖然境內聘僱漁工的保險項目多元,合計約 有 120 萬,境外聘僱已明定將商業保險額度提高到 150 萬,「經認定 後,也許可以就獲得一次性的給付,馬上獲得 150 萬,對於受傷或死 亡的漁工家屬,雖然不能完全彌補,但是對他們至少財務部分能夠盡 一些心力。醫療的部分也是一樣,過去沒有實支實付的醫療險,現在 至少給付 30 萬,而且在遠洋漁工受傷保障方面,我們現在完全是課 責船主,如果沒有保險的話必須要負擔全部的醫療責任。」 58 考量到國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不見得適合遠洋漁船的船員,漁業署 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乃是採取商 業保險的方式,設定醫療及身故保險最低金額門檻。如果經營者未依 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由經營 者負擔損害賠償。漁船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由經營者負 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非因職業災害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則由經營 者先行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七、申訴機制 《海上人權路》專案報告中,建議遠洋漁船應建立多元及時的申 訴管道與處理機制,魷秋公會施教智總幹事簡報時提到他們的申訴機 制,是透過豐群水產公司與公會辦公室樓下的基督教長老教會海員漁 民服務中心,合作成立一個船員申訴機制,透過掃描 QR code 匿名申 訴。另外,公會跟印尼工會的合作案,如果船東聘僱工會的船員,工 會也可以協助提供船員反映船上問題的一個先期處置。 豐群水產江惠頌協理受訪時說明與海員漁民服務中心合作的漁 58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年 3 月 16 日),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林頂榮組長訪談紀錄」。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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