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需要額外的醫療照護也可以透過無線電或衛星通訊設備,提供遠距
醫療的服務。船上的工作者不管是沿近海或遠洋漁船,如果重病受傷,
都有權到岸上接受醫療服務。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及事故預防規定在 C188 公約第 31 條至第 33
條,要求各會員國應就以下事項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以預防漁
船上之職業事故、職業病及與工作相關之風險,包括漁民之風險評估
及管理、訓練及船上指導。主管機關應要求漁船船東建立預防職業災
害、工傷及職業病之船上模式,考慮所涉漁船之特定危害及風險。漁
船船東應保證船上每位漁民接受主管當局認可之基礎安全訓練;保證
漁民在使用設備或參與相關作業前,對設備和使用方法,有足夠且合
理程度之瞭解及熟悉。
社會安全保障的部分,漁工社會保障的福利不能少於其他在岸上
工作的勞動者,應該平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如果有任何因為工作
而生病、受傷或死亡的時候,漁工也必須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以及相
關補償。這是在 C188 公約中針對社會保障的相關條款,規定在第 34
條至第 37 條,因為執行上確有其困難,會員國可以根據國情逐步採
取相關措施實踐全面的社會保障。
很多漁船船員沒辦法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C188 會員國要採取
相關的措施,根據國家的法律提供保障,如果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傷
病時,漁工要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補償,並且要符合該國的法規,
這些保障,可以是透過漁船船東責任制或是透過強制保險、或是該國
職災補償、社會福利等相關方案。
(三)保險保障
海上漁業工作者的風險很高,針對遠洋漁船船員的社會保障,本
會《海上人權路》專案報告提及境內聘僱的漁工有勞工保險、職業災
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障,然而境外聘僱的漁工只有商業保險,
對漁工保障不足。並建議修法納入社會保險保障,拉近與 ILO-C188
相關規範的差距。
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很多是在國外上船、在海上工作,就算繳納我
國勞健保費用,但通常於契約結束後就直接回自己國家,也不會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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