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參與憲法法庭運作
依循國際人權標準提意見、護人權
依
據職權,人權會應「依據國際人權標
程序,在言詞辯論會議中表述國際人權法對
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
機關」身分,參與7件人權相關的憲法法庭案
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
之建議。」本會成立初期,即積極參與釋憲
國內司法的重要性。2023年本會以「鑑定
件,本會意見摘述如下。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112年憲判字第7號)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公約》第8條,及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結社
政府核准成立。然華航工會於同年11月向勞
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皆保障勞工享有結
(下稱修護工會),於2015年9月經桃園市
動部提起訴願,要求撤銷修護工會的登記
許可。對此,勞動部以修護工廠沒有「獨立
人事、預算及會計」,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
則》規定的企業工會成立要件,後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撤銷修護工會登記成立的核准。
修護工會提出上訴後,又遭最高行政法院以
上訴無理由駁回。修護工會因此以上述《工
會法施行 細則》規定 恐 違反《中華民國憲
法》
(簡稱《憲法》)及多部國際人權公約,
提出釋憲聲請。
本會於2023年2月21日參與憲法法庭時,強
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公政
公約》)第22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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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公約》與第98號《組織
社自由及免受「反工會的歧視行為」的權利,
本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工會成
立要件,恐衍生雇主經營權凌駕於勞工團結
權之上,不僅限縮勞工的結社自由,更同時
弱化廠場工會設置的目的並破壞工會任務與
功能,不但違背《工會法》的法理,更違反國
際人權公約對勞動人權保障的規範。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3年5月19日宣判,判
決意旨與本會意見一致。裁定《工會法施行
細則》規定的企業工會成立要件,牴觸《憲
法》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日起
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