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建議
《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獨立評估意見》之於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機制流程
19 6 5 年聯 合國大會 通 過《消除 種
族歧視公約》,並於1969年取得27
01
份批准書與加入書後正式生效。我
國則於1966年簽署,完成國內程序
02
後,自1971年1月9日起生效。
03
本會於2024年4月22日
出席我國行政院以「在地
審查模式」,舉辦的《消
年12月首次發表《消除種
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
本會於2023年7月發表《消除種
族歧視公約獨立評估意見》。
04
除種族歧視公約》首次國
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我國行政院內政部於2022
05
國際審查委員會於2024年4月26
日提出《消除種族歧視公約國家
報告結論性意見》,各機關落實
追蹤與管考。
尊重原住民族八大權利
公衛醫療服務體系仍有落差
利政策,缺乏原住民族參與,也未考量原住
除種族歧視公約獨立評估意見》針對原住
服務,建議政府制定政策過程中,應納入原
為促進族群之間的瞭解、消除種族歧視,《消
民族人權現況缺失,提出30點建議(見下頁
表)���其中有關原住民獲得公共衛生及醫療
保健的權利,關注原住民族長期以來面臨著
健康照護資源不平等以及社會歧視等問題,
本會認為政府現行制定的原住民族健康及福
民族文化特殊性,因此未能針對不同族群別
或部落提供合宜或具備文化安全的衛生福利
住民族參與機制,共同訂定因地制宜的原住
民族醫療服務並建立醫療機制。
本會認為,健康是基本人權,除了從客觀的
衛生指標來檢視原住民族的健康差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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