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先生。攝影:潘小俠
為丈夫雷震奔走的監察委員宋英女士,在監察院委員會中閱讀
相關資料。攝影:黃彥文
到黨外群眾熱烈歡迎的程度,讓雷震非常
意外並在日記寫下感動心情。但是,每一
場座談會也都遭到軍警情治的干擾與恐
嚇,雙方筆戰攻防從未稍歇,風聲鶴唳。
9月1日雷震方面發表緊急聲明,「要對
組黨人士近日內,所受到的干擾提出控
訴」;並堅決表示,「組織新黨的運動,
已經是海內外民主反共人士一致的願望,
而在國內是由下起來的潮流」。
但是,3天之後,警備總部以「涉嫌叛
亂」的罪名逮捕雷震,移送軍法審判。同
案被捕還有主編傅正、經理馬之驌以及離
職會計劉子英。這項逮捕行動,震驚各
界,不分省籍,都緊急為雷震求情。
雷震擔任監察委員的妻子宋英,迅速依
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
程序」規定)以及提審法相關條文,向法
院聲請提審雷震,全部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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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員蘇東啟在議會提案,呼籲蔣
介石釋放愛國的知識分子雷震,獲得全數
無異議通過。當時45席議員,國民黨籍占
39席(絕大多數為台灣籍),雷震在民間
的聲望,亦可見一斑。
但這些都讓蔣介石憤怒又忌憚,親自在
總統府密集主持會議,討論如何判決,
權衡最後於10月8日的公文上,親批「雷
(震)之刑期不得少於十年」。當天下午
軍事法庭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
的罪名,宣判10年徒刑。
「知匪不報」、「為匪宣傳」在白色恐
怖時代,是非常普遍而常見的罪名。但其實都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以及〈世
界人權宣言〉第19條,保障意見表達自由,
同時也保障「不表達」,亦即沉默的權利。
雷震遭判10年刑期後,陶百川等5位監
察委員,在監察院組成「雷震案調查小